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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2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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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湛匀:控制三风险分享巨额回报
陈湛匀:控制三风险分享巨额回报7 m1 h* M1 F4 ]) Y& W N
$ y$ }8 p# D2 K8 L4 v' U. d0 y. m& t一位创投圈的朋友说这样一个故事:在2006、2007年,很多个人投资者从PE市场上赚了大把钞票以后,居然不知道什么是PE。到底什么是PE?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对它感兴趣?什么样的投资者才适合做PE?PE行业在中国有着怎样的发展前景呢?带着种种疑惑,本刊记者采访了陈湛匀教授(《投资有道》以下简称MJ,陈湛匀以下简称陈)。* y$ m0 ^( k$ H- j6 u
MJ: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7 ]) }; }" ~3 E) ~8 A 陈: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私募股权投资,须至少具备以下条件:1.需拥有大量资金: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至少要有1000万的资本才可以参与投资。2.能够承担较高的风险:据不完全统计,私募股权投资每投资10个项目,只有2~3个是成功的,其余不是退出就是不挣钱。私募股权投资奉行在高风险中寻找高收益,可以说,PE具有先天的“高风险性”。3.资金投资期限需保证:一般可达3~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
& n' c* K+ m& r- G) A MJ:投资者可通过哪些方式参与到私募股权投资中,分享巨额回报?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哪些风险因素?
+ ^4 c6 x4 c( k9 X7 ?. ~8 E* U 陈: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通过信托计划形成的契约型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二是国家发改委特批的公司型产业基金,比如天津的渤海产业基金;三是各类以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而这种私募股权基金却处于监管法律缺失的状态。& Z, T& o- o$ S) x9 N$ W& m
个人投资者一般须以购买私募信托的方式参与股权投资,第二种、第三种的方式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一般个人投资者很难参与。
6 D. ?9 G2 j3 q- g 参与过程中,投资者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风险因素:
: A: |2 F% q3 Z, c/ o/ t3 [ 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存在瑕疵。严格意义上讲,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集合委托理财业务属特许经营行业的业务范围,应当由金融机构依法律、规章的规定以及主管机关的审批,依其经营范围各自办理不同的理财业务。在此法律规则下,其他个人、机构若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则存在法律瑕疵。即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主体本身并不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或不是完全合法的受托集合理财机构,其业务主体资格存在瑕疵。一旦出现纠纷,投资人甚至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的利益存在较大风险。
% g9 k4 K& U; E4 ]$ b 其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投资协议非法或存在瑕疵。民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订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不受法律保护的约定。如不少私募基金为了吸引客户,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本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这一行为不排除被司法机关界定为无效,定性为变相的高息揽存、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6 [/ m. ~2 _ d0 ^% I) E! ? 最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基金经理侵害投资者权益的风险。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且信息披露要求远不及公募基金严格。这就不排除部分不良私募基金或基金经理暗箱操作、过度交易、对倒操作等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投资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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